病历管理制度患者的知情告知同意书等相关资料是否可以直接无纸化, 而取消纸质版本?
答: 根据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 行 )》( 国卫办医发 (2017 ) 8号 ) 第十八条 的规定,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 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 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 书、 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 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 原件 另行妥善保存。 一些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医 疗机构, 也可直接对知情同意书等采用无纸 化记录, 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 数据证书的认证方式, 或有患者或患方代理 人指纹、 电子签字等身体特征信息的保留以 确认是患方的真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