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 药师如何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与调配权?

答: 根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4号 )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 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 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 最低级别医师, 在乡 、镇、村的医疗机 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 及乡村医师, 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方可获 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 上述授权均需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 格后方可授予。 授权后要进行动态评估, 不 适应的要进行调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 (按年度 )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 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 核合格后, 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 乡村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 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 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 授予相应的抗菌 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卫 办医发 ( 2020 ) 8号 )规定, 二级以上医院 要严格落实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要求, 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未经本 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不得授予抗菌药物处 方权。 医院不得单纯依据医师职称授予相应 处方权限。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 构合理用药考核, 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处方 权的授予和管理, 督促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