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如何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划分?
答: 根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 法》(公通字 (2007 ) 43号 )规定, 计算机 信息安全划分为五个等级。
按照原卫生部 《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 (2011 ) 85 号 )要求, 以下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等级原则上不低于第三级。
( 1 )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传染性 疾病报告系统、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等跨省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
( 2 ) 国家、 省、 地市三级卫生信息平 台 , 新农合、 卫生监督、 妇幼保健等国家级 数据中心。
( 3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核心业务信 息系统。
( 4 )原卫生部网站系统。
( 5 ) 其他经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 评定为第三级以上 (含第三级 ) 的信息系统。
卫生健康行业各单位在确定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等级后, 对第二级以上 (含第二级 ) 信息系统, 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全国联网运行并由原卫 生部定级的信息系统,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报 公安部备案; 在各地运行、 应用的分支系 统, 应当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