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为什么要开展会诊?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 医师必须按照疾病的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医学的专科化发展决定一名医师不可能对所有疾病都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 , 因此专科专治是给予患者同质化诊疗的基础。同时, 一位患者就诊时往往患有多种疾病, 需同时开展诊疗, 鉴于疾病诊疗规范和指南往 往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和修订, 医师不可 能知晓其所有经治疾病的所有诊疗规范的动 态变化, 多学科合作是规范诊疗和保障医疗 质量以及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 因此, 如果医师不熟悉本专科以外疾病的诊疗规范, 除急诊抢救患者外, 应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提 请他科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