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护理制度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有哪些?

答: 原卫生部 1982年颁布的 《医院工作制度》 中规定: 患者入院后, 应根据病情 决定其护理级别, 划分为特级、 一级、二 级、三级护理4个级别。 2009年原卫生部 印发的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 行 )》 中提出 , 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患者 的自理能力来确定护理级别, 首次将患者的 自理能力引入分级护理之中。 如何确定患者 的 自理能力 , 在文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

2013年,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431- 2013 《护理分级》, 明确了采用Barthel指 数评定量表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 根据 Barthel指数总分, 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并 提出临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护理分级和医师 制订的诊疗计划, 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根 据患者护理分级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护士。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和执行本机构分级 护理制度及护理工作服务标准提供了基本遵循。

可见, 患者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是在医护 充分沟通之后, 由医生开具护理级别医嘱, 护士有效执行, 并做到能级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