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 明确疑难 病例的范围 , 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 未能达到预期疗效、 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 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 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 管理部 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 持, 全科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 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1. 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的格式和模板。 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 主 持人需审核并签字。 讨论的结论应当 记入 病历 。
  2. 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 中应当 至少 有 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