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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30
2024-09-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53条。该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
.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有哪些?
130
2024-09-0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
分级护理制度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有哪些? 答: 原卫生部 1982年颁布的 《医院工作制度》 中规定: 患者入院后, 应根据病情 决定其护理级别, 划分为特级、 一级、二 级、三级护理4个级别。 2009年原卫生部 印发的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 行 )》 中提出 , 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患者 的自理能力来确定护理级别, 首次将...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会诊?
130
2024-09-0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
会诊制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会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执业范围之外, 应通过会诊转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 患者罹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并伴随有执业范围外的 疾病需要同时治疗, ...
是否允许进行电话会诊?
123
2024-09-0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
会诊制度是否允许进行电话会诊? 答: 医疗机构内的会诊, 属于医师诊疗行为范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规定,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 故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 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 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 同时尽快赶到现场会诊。电话交流不能代替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的要...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121
2024-09-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114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条例解读
113
2024-09-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条例解读 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9
2024-09-0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罚则
94
2024-09-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
医师、 药师如何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与调配权?
92
2024-09-0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师、 药师如何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与调配权? 答: 根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4号 )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 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 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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