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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93
2024-09-03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 )》
附件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1号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已经原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并经 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8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 马晓伟 2018年 8月 13 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条例全文
192
2024-09-0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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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024-09-03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 一、肿瘤消融治疗指征正确率 定义:实施肿瘤消融治疗的患者,符合治疗指征的例次数占同期肿瘤消融治疗总例 次数的比例(见注 1)。 计算公式: 肿瘤消融治疗指征正确率 = 同数 × 100%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规范性。 二、肿瘤消融治疗完成率 定义:按照肿瘤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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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2024-09-03
《麻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2 年版)》
一、麻醉科医护比(AQI-DNR-01) 定义:麻醉科护士人数与麻醉科医师人数之比。 计算公式: 麻醉科医护比 =说明:麻醉科护士是指专职配合麻醉医师开展麻醉宣教、心理护理、物品准备、信 息核对、体位摆放、管路护理、仪器设备管理等护理工作的护士,不包括其他由麻醉科 统一管理的手术室护士。 意义:反映麻醉科人员配备情况。 二、麻醉医师人均年麻醉例次数(AQ...
第六章 健康促进
164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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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2024-09-03
《脑损伤评价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 年版)》
脑损伤评价 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4 年版) 指标一、自发性脑出血患者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血管成像(CTA)检查率 (BIE-ICH- 01) 定义: 行 CTA 的自发性脑出血患者例数占同期自发性脑出血患者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自发性脑出血患者 CTA 检查率= 行同 × 100% 说明: 本指标中自发性脑出血是指除外伤、明显的结构性...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58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
第一章 总则
148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42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39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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