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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23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
  • 为什么要建立 "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为什么要建立 “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 答: 值班和交接班的连续性, 包括医 师间、护士间以及医护间的患者诊疗信息传 递。 由于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值班和护理 值班两套单独的值班体系 , 不能完全保证随 时获取同一患者的信息, 因此, 医疗机构应 设置定期的医护联合交班来实现患者信息的 沟通与交流。
  • 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危急值报告制度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答: 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的处理流程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 1 ) 核实信息 :临床科室接听人核实 危急值报告结果,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 予以 确认。 ( 2 ) 记录信息 : 接听人及时将危急值 患者的姓名、 住院号 (或门急诊号 )、 危急 值项目及结果、 接听人...
  • 住院患者病情和 (或 ) 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分级护理制度住院患者病情和 (或 ) 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答: 住院患者的病情由 主治医师进行评定, 分为病危1抢救、 病重 /病情不稳定、 病情稳定 /康复期, 需根据病情变化及时 评定。 患者 自理能力采用 Barthel指数评定量 表对日 常生活活动, 包括进食、 洗澡、修饰、穿衣、 控制大便、控制小便、 如厕、床椅转移、 ...
  • 如何进行血液的发放与接收的审核?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如何进行血液的发放与接收的审核? 答: 配血完成后, 发血和取血过程需 严格执行核对制度和签发手续。 血液交接双 方必须共同核对用血者基本信息、 血液有效 期、 配血试验结果、 血袋完整性以及血液外观等, 确保患者信息一致及血液质量符合要求, 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血与取血。 临床科室护士接收到血库 (或输血科 ) 送来的血...
  • 第二章 执业注册

    114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
  • 如何明确标识护理级别?

    分级护理制度如何明确标识护理级别? 答: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别护理要求, 各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级护理标识, 护理标识 需在患者床头卡、 床位图 (含电子信息卡 ) 等患者信息载体中体现, 使其在护士临床工 作中发挥显著的提醒作用。 当患者护理级别 出现变化时需同步调整护理标识。 由于我国医疗机构众多, 各医疗机构传统习惯差异较大, 建议用颜色来表...
  •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11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
  • 病区值班医师能参加择期手术吗?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病区值班医师能参加择期手术吗? 答: 值班岗位职责应包含本科室所有患 者的非预期事件的处置, 往往带有突然性, 值班医师应当随时待命, 因此本科室或病区 值班医师原则上不得参与择期手术, 若因专业需要必须参加时, 应有相同或更高级别资 质医师接替值班并在岗 , 告知当班护士, 同时报备医疗管理部门后方可参加。
  •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95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