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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06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
  •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 第三章 经 营

    第三章 经 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
  • 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91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 第六章 附  则

    88 2024-09-03 《护士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
  • 第三章 登记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