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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521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修正)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4-27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360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5 年)
359
2024-09-03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汇编》
为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安全,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患者安全管理水平,按 照《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 2025 年)》有关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利用 3 年时间,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畅通工作机制,及 时消除医疗过程中以及医院环境中的各类风险,尽可能减少患者在医院期间受到不必要 的伤害,保障患者安全。 连续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310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267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66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章 附则
266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
第五章 保障措施
229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77
202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第一章 总 则
169
2024-09-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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